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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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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15〕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1日

 

  南昌市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及相关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健康服务业是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南昌打造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目标
  按照“提升南昌、服务全省”的定位,以医疗服务、护理与康复、养生保健、健康信息、健康管理、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行业为重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打造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和消费的全省示范区。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全市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统筹推进健康服务业资源在城乡合理配置,促进人员、技术、管理等优质医疗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流动,促进健康服务业均衡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深化相关领域改革,破除制约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障碍,建立符合南昌市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培育新型健康业态,创新健康服务模式,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立足当前实际,抓好重点领域工作
  (一)扶持一批多元化的办医机构
  1、扶持非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发展。贯彻落实《南昌市区域卫生规划(2008―2020)》,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的规定,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的政策公平。(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2、推动社会办医先行先试。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在投资医疗服务业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争取省卫计委、商务厅支持,放宽我市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到2020年,争取境外资本(含港、澳、台)在我市设立1所合资或独资综合性医院。(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投资促进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3、大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至2020年全市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7张、执业(助理)医师达到3名、护士达到4名,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合格全科医生2-3名。保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每个行政村重点办好1所标准化卫生室,每3-10万人口或每个街道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重点办好1所卫生院,每个县(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市级重点办好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5-6所专科医院。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二)扶持一批多元化的护理疗养机构
  4、培育一批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之间的转诊合作。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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