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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若干政策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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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跟进和主动策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及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若干政策和服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印发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赣地税发〔2012〕91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吉泰走廊打造重要增长带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赣地税发〔2013〕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服务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地税发〔2013〕108号)同时废止。今后若遇税收政策调整,按新公布的政策规定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6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服务

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

若干政策和服务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战略决策部署,保持定力,主动作为,扎实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实现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作出新的贡献,特制定如下政策服务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对设立在赣州市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支持赣州市申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赣州市辖区范围内的省属企业所得税及相关基金(费),全部委托赣州市地税部门属地征管。

(二)支持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符合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主动策应江西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认真落实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支持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功效,服务生态立省,促进绿色崛起。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全民创业就业。全面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残疾人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税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含9万)的,缴纳义务人,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支持和帮扶困难企业发展。全力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对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予以减免。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可以给予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税款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对企业改组改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对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推进简政放权,着力转变工作职能

(十一)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压缩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十二)加快建设全省地税统一、规范的网上审批系统,优化办理工作流程,全面建立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内部流转办结和审批结果网上公开”新机制,实现与全省政务服务网的有效对接,不断推进政务服务现代化。

(十三)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全部下放由设区市地税局和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批。其中,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上报设区市地税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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