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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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外管局省内各市支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37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加快培育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特制定《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南昌海关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外汇管理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
2015年8月24日
附件
关于加快培育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37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加快培育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与发展目标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通过整合优化报关、报检、收汇、退税、物流、认证、注册、人才培训以及融资、保险等国际贸易供应链,为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降低贸易成本,实现商业模式创新。力争到2020年,重点培育20家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引进3家以上国内知名度较高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各市、县(区)结合实际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带动全省进出口超过200亿美元。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认定一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制定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办法,评选认定一批信用等级较高、服务能力较强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认定企业,海关、国税、检验检疫、外管等部门优先上调分类管理等级,给予便利化措施。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建立退出机制。
(二)推动各地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各市(县、区)应结合实际,着力培育若干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流程集成服务,扩大当地优势产品出口。
(三)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基于互联网的外贸新业态,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仓储、融资等服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打造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有实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并提供公共服务,完善国际营销网络。
三、政策措施
(一)出口退税便利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可由其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优先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的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疑点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省国税局)
(二)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优先进行高级认证企业认定,对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安排办理加急通关手续。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可以向海关申请凭保办理验放手续。(南昌海关)
(三)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办理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在监管频率、抽检批次上给予便利。按企业信用等级和货物风险类别实施监管,对诚信度高企业的低风险产品实施快速放行,缩短验放周期。(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金融服务便利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融资及息费优惠。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鼓励大型跨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团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收付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适当降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便利。(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
(五)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对利用展会及贸易促进活动开拓市场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六)财政扶持政策。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省商务厅会同财政、金融、国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保险等部门,联合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培育和认定工作,形成部门合力,加强政策协调、信息沟通和企业培训。各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联合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服务力度。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外贸业务培训。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宣传推介力度,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做强做大。采取挂点联系、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和“一企一策”等方法,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附件:《江西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江西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加强政策扶持,加快培育外贸新兴业态,特制定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界定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界定标准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报关、报检、收汇、退税、物流、认证、注册、人才培训、信保、融资等集成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江西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报关、报检、收汇、退税、物流、认证、注册、人才培训、信保、融资等服务环节中的3项,其中报关、报检、退税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服务本省的中小微企业在30家以上。
4.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5.具有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
6.过去3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申请报告。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报关、报检、收汇、退税、物流、认证、注册、人才培训、信保、融资等业务的基本情况。其中报关、报检、退税、融资等服务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所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5.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及认定流程
1.企业应按照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
2.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连同推荐意见一并报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收到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评定并公示后,认定为“江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商务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估,对发展良好的加大支持力度,并进行宣传推广;对成效不显著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