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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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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借助外脑,集聚专家学者智慧,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由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和行业知名人士。

 

第三条  专家主要针对我省营商环境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开展研究论证,提供决策参考、技术咨询和评估意见,监督营商环境改革政策落地落实情况并协助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第四条  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营商办)负责专家的组织选聘、工作指导、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第五条  专家的组成。坚持一流水平、高效组织、动态调整的原则,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大型企业,经济、法律等行业领域聘请15名左右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担任专家。

 

第六条  专家的聘任条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营商环境改革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丰富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行业人士;或长期从事企业管理、熟悉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愿意提供咨询服务,且有相对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开展专家工作。

 

第七条  专家的选聘程序。省营商办负责组织开展专家遴选工作,提出建议人选,呈交领导小组审定。专家实行聘期制,原则上每两年聘任一次,以领导小组的名义颁发聘书。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项调查研究。对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委托有关专家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重大政策研究。对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的重大规划、方案意见等政策文件,委托有关专家开展前期课题研究。对重大政策的实施情况,委托有关专家进行跟踪研究和评估。

 

第十条  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召开会议、发函咨询等方式,组织专家对我省优化营商环境重大改革、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服务。

 

第十一条  专题讲座培训。采取不定期的形式,邀请专家为领导小组成员、省营商办及各地营商办开展业务培训、出席相关峰会论坛、专题研讨作主题演讲等。

 

第十二条  每位专家每年至少对省营商办提供一次决策咨询。

 

第十三条  专家应对决策咨询过程、事项和意见严格保密,不得以专家的身份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的组织实施由省营商办牵头负责。专家人选确定后,省营商办负责组织聘书发放、工作衔接和安排等。

 

第十五条  对专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因健康、年龄、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或个人申请退出的,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营商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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