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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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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更好地整合财力资源,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杜绝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根据《2008年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赣新村办字[2008]12号)文件精神,现将《南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更好地整合财力资源,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杜绝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根据《2008年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赣新村办字[200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整合、安排下达的明确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市、县(区)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省、市、县(区)有关部门涉农资金捆绑整合明确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部门单位帮扶资金,乡(镇)、村自筹资金及其他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村镇规划和补助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按照“六改四普及”的要求,建设内容以“三化(划)三改一习惯”(村庄规划、生态绿化、环境美化,改路、改水、改厕,卫生习惯)和“三清三改三整三造三通三新”(清垃圾、清污垢、清路障,改路、改水、改厕,整屋顶、整墙面、整管线,造塘、造栏、造林,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通路灯,新村庄规划、新管理制度、新服务中心)为主,切实改善村庄环境面貌和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统筹使用、县级报账”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遵循“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归口下达,直接到县;专户管理,横向集中;统筹使用,落实到村;年度考核,激励先进”和“三不改变”的原则,即不改变各类资金的使用性质,不改变资金的下达渠道,不改变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属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属准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由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与政府支持相结合,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属非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以群众投资投劳为主,政府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中央和省明确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或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资金。

第七条  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或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资金。

第八条  各级帮扶单位筹集的帮扶资金。

第九条  捆绑整合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捆绑整合一定比例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二)县(区)发改委、交通、扶贫办、农业、林业、水利(务)、卫生、农业综合开发办等项目管理单位在安排年度项目计划时,要向新农村建设项目倾斜,由县(区)人民政府或新村办牵头,实行项目申报会审制度,以加大资金捆绑整合的力度,切实将直接统筹资金和衔接统筹资金匹配安排到试点村,尽可能使试点村的项目资金安排与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报送的计划相吻合。

第十条  乡(镇)、村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社会其他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核算

第十二条  上级下达明确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和市本级专项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由市新村办、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局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对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纳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上级明确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其他可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下达和县(区)整合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区)新村办根据各试点村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向各试点村发送资金到账通知单。

第十五条  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拨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以奖代补”资金的报账,每季度由试点村理事会根据建设进度向乡(镇)新村办提出申请,经乡(镇)新村办初审汇总,报县(区)新村办、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试点村。

第十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分期报账制。对已启动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试点村,经乡(镇)新村办审核,报县(区)新村办、财政局核实后,拨付30%的“以奖代补”资金;在建设项目完成70%时,经乡(镇)新村办审核,报县(区)新村办、财政局核实后,再拨付50%的“以奖代补”资金;余下的20%部分,待整个建设项目完成并经县(区)新村办、财政局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试点村项目建设资金统一在县(区)财政局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报账。报账的项目发票经试点村理事会长、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主任、乡(镇)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后,由县(区)新村办和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八条  为便于管理,县(区)新村办应建立新农村建设资金备查账。

第十九条  衔接统筹配套资金由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管理,市、县(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参与项目计划的协调和资金的监管。在保证项目资金用于试点村的前提下,实行“三不改变”。

第二十条  各级帮扶部门筹措的资金、接受的社会资金,可纳入县(区)财政局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中统一核算;也可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县(区)新村办要予以登记备案。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县(区)新村办和财政局要定期编制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分别于当年7月15日、次年元月15日前向市新村办、市财政局报送半年度和全年度报表。   

第二十二条  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实行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县(区)纪检监察、新村办、发改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本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督检查。各试点村对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支出明细要定期公示。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验收,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追踪问效,达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市新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县(区)新村办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新农村建设资金,不能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列支非建设费用。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新村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新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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