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点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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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重点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南昌市重点产业聚集,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中的重点项目(详见每年度发布的《南昌市重点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推动、财政资金撬动、择优遴选项目、事前引导激励、适当风险投入、资金滚动使用”的原则,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设立子基金等方式运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从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产业扶持资金积极加入引导资金。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成立南昌市重点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引导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由市“产业五人小组”履行管委会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开放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开放办组成人员和市审计局、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控股”)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七条 工业控股下属的南昌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创投”)作为引导资金管理及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工业控股负责对国资创投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产业投资项目选定
第八条 引导资金产业投资项目(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
(二)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新开工或在年内可开工,并能在两年内竣工投产。
(三)项目承担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轻资产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管委会认为应支持并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投资项目申报和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每年确定项目申报重点领域,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
(二)凡注册地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申请,由县(区)、开发区(新区)初审后统一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市直重大产业项目也可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工业控股(涉及服务业、旅游业等项目时增加相应主管部门)选派人员组成项目组;引导资金管理机构受托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名单须报管委会批准同意;专家评审组构成应包括法律、金融、投资及行业内专家,既懂项目,又有针对性、专业性,确保公平、公正。
(四)项目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引导资金管理机构、专家评审组分别对批准同意的项目进行尽调评审和现场考评,评审、考评结果(包括入围项目建议名单及其引导资金投资额度)报管委会。
(五)由管委会研究确定产业投资项目及其引导资金投资额度。
第四章 子基金设立
第十条 本办法引导资金子基金是指由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投资基金,设立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制和合伙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运营成本,子基金在不影响年度投资计划的前提下,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按流动性与安全性并重的原则,对其部分存量资金进行合规理财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原则
(一)出资人均为纯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有子基金”)的设立,直接按市政府批准文件组建。
(二)混合所有制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混合子基金”)的设立,原则要引入社会资本,引入优质项目,引入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程序
(一)国有子基金设立程序
1、引导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与投资各方共同拟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经合法合规审查后签署成立。
2、引导资金管理机构以市政府批准文件、有效协议或合同,严格按照有关内部出资程序注资到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分期注资)。
3、子基金成立后,引导资金管理机构按正式协议、合同规定内容进行投资管理、投后管理。
4、随着基金数量的增加,基金运行应建立统一评价机制,对进度快、效果好的可对相应基金快注资或再增资。
(二)混合子基金设立程序
1、公开发布基金设立信息,经初选,由管委会初步确定意向合作方,基金涉及社会资本募集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出资人主体适格和资金来源正当性予以审查。
2、引导资金管理机构受管委会委托与引导资金以外的意向投资人、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谈判,如有两家以上对象,可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3、谈判主要成果报管委会办公室,确定基金核心条款。
4、形成合作框架协议及深化背景材料报管委会研究决定。
5、引导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与投资各方共同拟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经合法合规审查后签署成立。
6、引导资金管理机构以市政府批准文件、有效协议或合同,严格按照有关内部出资程序注资到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分期注资,并与外部资本同比同步)。
7、随着基金数量的增加,基金运行应建立统一评价机制,对进度快、效果好的可对相应基金快注资或再增资,并鼓励超募,放大社会资本比例,增强引导资金杠杆作用。
第五章 资金投入与收回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采用下列方式运作:
(一)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以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
(三)以设立子基金方式投资;
(四)其他可能的运作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对国有子基金的运营补助、绩效补贴和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投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引导资金管理机构对优选出的项目提出运作方式建议。
(二)管委会办公室统筹审核重点支持项目和投资方式,报管委会审定。
(三)引导资金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协议,对选定项目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管委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投资额视项目情况确定,股权投资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投资额度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帮助项目成长,以提高项目赎回引导资金投资权益的能力。管委会办公室将优选出的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审核后,将贷审会通过的项目和授信额度反馈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投资期限
(一)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需要引导资金延期退出,可提出申请。经引导资金管理机构评估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管委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投资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子基金投资期限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为依据。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投资期满后,由引导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收回。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所占股份可由企业股东按照原始投资额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回报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回购;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转让,其转让价格由产权交易市场按市场价格确定。采取债权投资方式的,由引导资金管理机构按原始投资额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回报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收回。采取子基金方式投资的,以基金合同或协议约定回收投资。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投资回报采取投前约定、投后调整方式。投前将根据产业分类、风险级别设定级差回报(1%-3%)和担保措施。投后可结合考核结果,以反向浮动,量化挂钩为原则,调整回报,扶持效果超过预期的经管委会批准可减免直至归零。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考核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引导资金投资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引导资金管理机构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资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应对引导资金的运行实施绩效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划拨每年实际使用引导资金的0.8%作为引导资金管理机构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经考核,若引导资金安全运行且使用效果较好,则按照每年实际使用引导资金的0.5%奖励引导资金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企业经营风险等影响,导致项目失败并造成引导资金投资损失的,企业可在法定赔付的基础上向引导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依法依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报管委会审核同意后,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使用、管理引导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引导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6月23日起实施的《南昌市重点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3〕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