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县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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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发〔201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2019年4月4日召开的第53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昌县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南昌县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中共南昌县委办 县政府办关于坚决打赢全县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南办发〔2017〕1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根据《关于印发<南昌市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开办发〔2016〕10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的项目为:中央、省、市、县安排下达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第三条 县扶贫办、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扶贫站具体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紧密围绕脱贫的目标,结合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实际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破解贫困户增收难题,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给予优惠补助;大力支持光伏扶贫等资产收益扶贫,提升贫困户收入托底水平。
(二)围绕改善扶贫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扶贫村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村小学、医疗站点建设改造,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围绕提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补助。
(四)围绕缓解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因病致贫造成的经济和生活压力,对有长期慢性病、大病、重病或意外致伤致残的贫困户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
(五)围绕帮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户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六)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安排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以外的村民住房;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所有扶贫开发项目都必须按照“由下至上、逐级上报”
的程序,认真填写好《南昌县扶贫开发项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并逐级上报。
第七条 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择优拟定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并行文上报。
第八条 项目及资金安排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至各有关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并报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下达后,按照年度项目年度完成的原则,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扶贫项目尽早发挥效益。扶贫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后作出批复。未经批准撞自调整的,将取消该单位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条 每个扶贫开发项目都必须明确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监督人,并明确各自职责。驻村扶贫第一书记和扶贫村党支部书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每个环节的落实工作。项目监督人由老党员、老干部和群众代表担任,对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质量进行监督。所有扶贫开发项目必
须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规范操作,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与
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第十一条 县扶贫部门负责做好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实施督查工作,由乡镇、村或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工作,要强化扶贫项目监管,完善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等督查制度,推动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雨露计划”和科技培训项目由县扶贫办负责提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分管领导及专门负责人,根据年度培训任务严格按照省、市的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资金补助标准按照省里的相关要求执行,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每个扶贫开发工程类项目,竣工后都要进行验收,由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单》(见附件2),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决算实行第三方决算评审制,由乡镇(管理处、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决算评审机构须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按上级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完成了建设任务;(2)工程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3)进行了项目竣工决算;(4)扶贫开发项目的收支情况,特别是项目支出明细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村民进行3个月以上的公开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扶
贫办的举报电话;(5)项目档案管理所需的有关材料和图表以及
验收决算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乡镇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拨付严格按照《南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南政办发〔2017〕73号)和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文件执行。要严控资金拨付进度,造成资金滞留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建档立卡贫因户“两不愁、三保障”等直补资金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乡镇(管委会、管理处)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年初有计划、中期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扶贫、财政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质量、进度监督检查。乡镇扶贫站、财政所、项目監督人驻村“连心”(扶贫)小分队要发挥就近就地监管的优势,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
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干部违纪违规的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
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扶贫站应按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要求,认真抓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建档工作,并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第二十一条 扶贫开发项目档案内容包括:(1)项目申报审批表;(2)上级下达项目资金通知的文件;(3)项目设计方案;(4)项目预算;(5)项目招(投、议)标相关文件;(6)项目实施合同书;(7)项目实施计划;(8)财政扶贫资金核付凭证复印件;(9)项目总结;(10)项目决算明细表;(11)施工前后在同一位置拍摄的对比图片;(12)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项目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建成项目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工程的长久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所述条款内容若与今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相抵触,则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