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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县已建治污设施生猪 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运行费用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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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发〔201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2019年4月11日召开的第54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昌县已建治污设施生猪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运行费用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南昌县已建治污设施生猪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运行费用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南昌县非禁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粪污整治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17〕92号)文件要求,对非禁养区内的规模生猪养殖场(户)要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为鼓励已经完成建设配套治污设施并投入运行的养殖场(户)进一步做好污水治理,有效改善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特制订本奖补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目标,加大对已建设配套治污设施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粪污治理的扶持力度,加强引导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对运行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的思想认识,有效改善养殖环境污染问题。

  二、实施对象

  根据《南昌县非禁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粪污整治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17〕92号)文件要求,已完成配套治污设施建设,且保持正常运行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三、奖补条件

  奖补实施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奖补政策:

  1.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位于非禁养区内;

  2.在县农业农村局或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已配套建设治污设施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按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运行,污水处理系统保持正常运行使用;

  3.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处理后的粪便及污水要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同周边的种养大户签订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相关合同。

  四、奖补标准

  对已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养殖场(户)配套治污设施日常运行电费进行奖补。每户建成的配套治污设施单独安装统一电表记录治污设施日常运行用电量,奖补标准为该场(户)治污设施实际发生使用用总电量费用的40%。①日处理污水10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一年最高奖补不超过 4300元;②日处理污水20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一年最高奖补不超过9300元;③日处理污水30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一年最高奖补不超过 15000元;④日处理污水40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一年最高奖补不超过 20000元;⑤日处理污水80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一年最高奖补不超过40000元;。⑥日处理污水120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一年最高奖补不超过52000元;⑦日处理污水150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一年最高奖补不超过65000元。⑧日处理污水300吨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一年最高奖补不超过131000元。

  五、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予以安排。

  六、奖补步骤

  1.符合奖补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由乡镇协调电力部门统一对其配套建设治污设施部分实行单独装表、单独计费、单独开票。

  2.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对上个季度符合奖补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按照电力部门提供的用电量申报奖补资金。(见附件)

  3.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南昌县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治污设施运行费用奖补资金申请表》,并按照奖补标准确定每个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一个季度的奖补金额。确定奖补金额后由县财政分批拨付给乡镇,再由乡镇以“一卡通”形式拨付给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4.奖补期限从2019年5月1日开始,试行一年。

  七、保障措施

  1.乡镇要加大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治污设施运行的监管力度。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巡查力度。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对发现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使用的养殖企业,要依法依归从严处理。

  2.乡镇负责对已建治污设施的养殖场(户)设施运行用电情况进行监管,一经发现有偷电行为的则取消其奖补资格。

  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玩忽职守,工作懈怠。对工作不力的将启动问责机制,对触及司法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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